作者:合肥江户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浏览次数:537时间:2026-02-15 16:15:44

主要违法事实:要求借款人购买保险且当事人作为财产保险的险费第一受益人,转嫁成本的招商行为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银行用遭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合肥
2023年6月,分行发放罚款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贷款第十四条第(二)项,时转行政法规禁止的嫁保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将自身止损管理成本转嫁给借款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款“法律、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皖市监办发〔2022〕10号)第七条第(二)项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本)(皖市监办发〔2022〕11号)第251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因违法遭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6.4944万元。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不得对民营企业、